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丁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並由具保人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具保在案(聲請書誤載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刑事裁定確定(聲請書誤載為本案判決確定),受刑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本署乙○惠丁九二戒執二八○字第七三六三號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署檢察官拘票、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本院審理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六號刑事裁定,將系爭丙○○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之,俟裁定確定後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發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執行沒入處分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刑事裁定及本院苗院月刑字九二訴一0六字第一七四二七號函文正、影本在卷可稽。是以,系爭保證金三萬元既經本院裁定沒入並送執行,本件聲請即屬重複,顯非適法,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沒入保證金,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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