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八○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八○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