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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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PANGBORNSPENCEREPHRAIM(即SPENCEREPHRAIM
PANGBORN,中文名: 潘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海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7000元(計算式:月薪22萬元×3個月+提繳勞退金9000元/月×3個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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