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68號原告MUSAROPAH(中文譯名: 慕莎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零柒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41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惟除特休未休工資補償3萬9017元外,其餘59萬3399元部分,原告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4333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6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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