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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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5號上訴人即被告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