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王志正 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 律師被告 洪培倫楊順清 之繼承人
楊登發 即楊順清之繼承人
楊靜渝 即楊順清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被告 楊斌智 即楊順清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新北市台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 張凌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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