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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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修繕義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上訴人即原告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工庭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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