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慧英 相對人 朱旭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12月2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