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1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4月13日起至135年4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4月25日②102年4月2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9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39,3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款借據2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2件、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6-1│建│1,927.00│10000分之13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主要建築│一│地│合│面│權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7│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6層樓房│19│47│49│平│41分之1│││97│永華八街19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9│5.│5.│方│││││巷3之1號│段36-1地│土造│3│50│43│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17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2;││金華段17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2│18│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6層樓房│76│76│平│鋼筋│14│3.│平│全部│││91│建平八街450│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1│47│方│││││巷12之1號│段36-1地│土造│0│0│公│土造│2││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17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金華段17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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