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第三六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第三六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