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吳茂德 被告翔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國鐘 被告 林世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吳茂德 被告翔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國鐘 被告 林世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