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百易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水
送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八百五十五元(扣除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申請支付命令費四十五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