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三號
聲請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丙○○住嘉義
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七號、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六萬六千七百四十四元│(一審依法不用繳納)│├────────┼────────────┼──────────────────┤│送達郵票費用│四百九十三元│扣除退郵費用十七元│├────────┼────────────┼──────────────────┤│合計│六萬七千二百三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