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鄉城陽光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
邱玲子 律師被告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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