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65號再抗告人甲○○
一、上列再抗告人因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應徵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王金洲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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