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171號債權人高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住台中市債務人賜貿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市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