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為配合業務發展,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將原捐助章程第二條修改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檢附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府教社字第0九二0一二五二三八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九十二年度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