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億千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508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全字第815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0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擔保金,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明可證。為此,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並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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