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劉泓杰 前於就讀能仁家商時,於民國
(下同)94年8月17日,邀同被告丁○○、甲○○擔任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並分別於94年8月17日
及95年9月14日分別申請撥款,所貸得金額共新臺幣(下同
)3萬8764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訴外人劉泓杰
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
,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
延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劉泓杰自應還款
日即98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共積欠3萬87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
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丁○○、甲○
○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2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申請撥款通知書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附表一份、助貸整批撥貸檢核清單一份、就學貸款借保
人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利率資料一份、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
一紙、臺北縣私立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函一紙及被告
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而被告2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
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申請日││(新臺幣)││││
├──┼────┼────┼─────┼───────────┼───┼────────────────────────────┤
│││││98.07.01-99.02.01│1.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一│94.08.17│94.12.16│27,800├───────────┼───┤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99.02.02起至清償日止│2.55%││
├──┼────┼────┼─────┼───────────┼───┼────────────────────────────┤
│││││98.07.01-99.02.01│1.6%│自98.08.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二│95.09.14│95.12.28│10,964├───────────┼───┤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99.02.02起至清償日止│2.55%││
├──┼────┼────┼─────┼───────────┼───┼────────────────────────────┤
│合計│││38,764││││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