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99號聲請人 洪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李鳳花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2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