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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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五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甲○○確實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對被告甲○○公示送達,逾期未為,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住所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八樓,並提出有該被告戶籍謄本在案,惟本院經依該址送達,被告乃經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此有送達回證足憑,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