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七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劉曉仙葳門設計公司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劉曉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元,附帶上訴人嗣於九十年七月六日追加賠償金額貳拾伍萬參仟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壹萬玖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前開上訴費用,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朱嘉川~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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