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尤利選任辯護人丁志達律師
方耀德律師被告 陳木 勇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被告 李錫 亮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83號、98年度偵字第88號、第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尤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壹元均沒收。
陳木勇 、 李錫亮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均緩刑參年,並均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壹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尤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其陸續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最高法院,均經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並於民國92年7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竟與陳木勇及李錫亮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年人共同基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6年7月5日起至97年8月26日止,從事臺灣與大陸地區兩地間之匯兌業務。其方式係由陳尤利以己之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向其不知情之弟弟 陳志 璿借用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下稱金門信合社)帳號0000000號帳戶,或向陳木勇借用其土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陳木勇主動提供其第一軍郵局及金門山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向李錫亮借用其松山機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辦理匯兌之用。陳木勇、李錫亮遂分別於97年2月及6月間,在金門地區,由陳木勇提供其上揭土銀之存摺、提款卡及第一軍郵局、金門山外郵局帳號,李錫亮則提供上開松山機場郵局帳號,供予陳尤利使用,陳尤利並與大陸地區成年人協議關於人民幣與新臺幣間之匯率換算方式,若有客戶在臺灣需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時,合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陳尤利或陳木勇會指示客戶將新臺幣存入陳尤利、 陳志璿 、陳木勇或李錫亮之前揭帳戶,並由合作之大陸籍人民逕自或待陳尤利通知後,在大陸地區交付等值人民幣或匯入客戶指定之人民幣帳戶。若客戶在大陸地區需匯款新臺幣至臺灣時,先由合作之大陸籍人民或陳尤利指示客戶將人民幣存入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合作之大陸籍人民再以電話聯絡陳尤利,告知客戶指定之臺灣地區帳號、姓名及匯款金額等資料,陳尤利自行或指示李錫亮或指示與其有債務關係之他人,將等值之新臺幣匯入客戶指定之臺灣帳戶。渠等未經現金之輸送,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匯兌業務,合計匯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萬3,708元,陳尤利藉每匯兌10萬元即可賺取10元之匯差,牟取不法利益1,901元。嗣為警於97年10月21日,在陳尤利住處扣得陳志璿之上開金門信合社存摺1本、陳木勇之上開土銀存摺1本、帳務資料2張;於97年10月21日,在李錫亮住處扣得上開松山機場郵局存摺2本、匯款單3紙,因而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及金門縣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本案使用,復核無依法應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之證據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李錫亮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志璿、 邱賴雙 、 黃發城 、 許志猛 、 楊寶蓮 、 余昭瑢 、 林浚雄 、 陳碧雲 、 陳英元 、 連廷銘 、 屈文淵 、 唐麗輝 、 陳光榮 、 陳永 義、 朱幼林 、 陳美 麗、 李子雲 、 魏振凱 、 呂銘泉 、 謝明村 、 歐維明 、 王錫川 、 陳坤旺 、 周明正 、 陳景有 、 林緣春 、 毛美燕 、 陳昆橋 、 李美華 、 蘇建芳 、 黃美華 、 高瓊欣 、 謝家畯 、 陳光著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金門信合社匯款解付傳票影本、第一商業銀行(下稱一銀)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太平市農會轉帳支出傳票、中國國際旅行社廈門分社收款收據影本、匯款單、 呈啟有 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稅保支行存摺影本、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6日儲字第0980045016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生分行97年11月25日北富銀懷生字第97621041號函暨附件、金門信合社取款憑條、一銀大園分行97年11月28日一大園字第00336號函暨附件、一銀大里分行97年12月3日一大里字第00148號函暨附件、國泰 世華 商業銀行中港分行97年11月21日國世中港字第0970000235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97年11月18日(97)和分字第5419753091號函暨附件、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97年11月19日彰北路字第09703191號函暨附件、王錫川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交易往來明細、陳坤旺之一銀七賢分行交易往來明細、周明正之臺灣新光銀行九如簡易型分行交易往來明細、陳景有之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交易往來明細、林緣春之 永豐 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交易往來明細、毛美燕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松 分行交易往來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楓蓮 旅行社負責人 吳嘉獎 出具之陳報狀、土銀取款憑條及存款憑條、李美華之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分行帳戶籍陳昆橋之土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李美華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交易往來明細表、黃美華之一銀埔墘分行交易往來明細、高瓊欣之華南商業銀行 基隆 港口分行交易往來明細、謝家畯之一銀北斗分行交易往來明細、 王美華 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交易往來明細、陳志璿之金門信合社交易往來明細、陳尤利之土銀金城分行交易明細表、陳木勇之第一軍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木勇之金門山外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陳木勇之土銀金城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李錫亮之松山機場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通聯譯文及行動電話申登資料、「與尤利往來帳」、MSN交談錄及扣案之陳志璿金門信合社存摺、 陳木勇土 銀存摺、帳務資料、李錫亮松山機場郵局存摺、匯款單等在卷可資為憑。足認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李錫亮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3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凡經常性從事異地間之寄款、領款行為,無論是否賺取匯差,亦不論究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之「匯兌業務」。又匯兌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之限制,人民幣既為大陸地區所定、具流通性之貨幣,則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間之匯兌,自屬從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匯兌業務至明。是核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李錫亮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共同正犯之關係:就附表一編號十八至二十、二十四、二十
七、三十三至三十六、附表二編號八、二十三之犯行,被告陳尤利、陳木勇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二、三十、三十一、附表二編號十五至十七、二十二之犯行,被告陳尤利、李錫亮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二編號七、九、十至十二、十四之犯行,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李錫亮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本件被告等3人所為,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且依該條立法文義以觀,辦理匯兌業務之本質即具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被告陳尤利、陳木勇及李錫亮復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概括犯意,密集、反覆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間之匯兌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四)又被告陳尤利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再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3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業經渠等於偵查中自白無諱,且犯罪所得1,901元亦據渠等於99年12月9日繳交國庫,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可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就被告等3人所犯銀行法之罪,均予減輕其刑。另就被告陳尤利部分,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等3人從事地下匯兌行為,已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及外匯管理,惟所得非鉅,並已全部解繳國庫,且於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堪認態度良好,併考量早年因應兩岸外交情勢所為之人民幣匯兌緊縮政策下,人民匯兌多有不便,迫於當時情狀,時有尋求地下通匯管道之舉,而金門地區鄰近對岸,有其地域特殊性,更因小三通便利及兩岸商旅、客貨往來頻繁,匯兌需求日益增加,始生本件違法憾事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另按刑法第74條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明揭此旨。本件被告陳尤利雖為累犯,惟其前案業於92年7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迄本案宣示判決時之99年12月23日已逾5年,而被告陳木勇及李錫亮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衡酌渠 等所犯,係因早期兩岸缺乏直接通匯管道,一時失慮所致,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陳木勇、李錫亮及陳尤利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陳木勇、李錫亮均緩刑3年、被告陳尤利緩刑5年,以啟自新。且因各被告對於本件犯行之參與程度不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併予諭知各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惕戒。
(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或李錫亮所有,且供犯本件銀行法之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諭知沒收。又渠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為1,901元,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且因此部分犯罪所得業據被告等人自動繳交國庫,已如前述,自無再於主文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珈禎
法官范坤棠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編號(起訴│匯款人│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戶│指示匯款│匯款原因││書編號)│││(新臺幣)││者(帳號││││││││提供者)││├─────┼───┼────┼────┼────┼────┼────┤│一(3)│ 冠城營 │96.7.25│305,600│ 陳尤利土 │陳尤利│向福建省│├─────┤造有限├────┼────┤地銀行││泉州市石││二(13)│公司│96.9.10│135,869│││材工廠購│├─────┤├────┼────┤││買石材││三(14)││96.9.26│220,264││││├─────┤├────┼────┤││││四(15)││96.9.29│110,880││││├─────┤├────┼────┤││││五(16)││96.9.29│114,140││││├─────┤├────┼────┤││││六(17)││96.10.5│103,040││││├─────┤├────┼────┤││││七(19)││96.10.11│87,900││││├─────┤├────┼────┤││││八(20)││96.10.12│246,200││││├─────┼───┼────┼────┼────┼────┼────┤│九(1)│邱賴雙│96.7.16│150,000│陳尤利土│││├─────┤├────┼────┤地銀行││││十(4)││96.7.30│700,000││││├─────┤├────┼────┤││││十一(6)││96.8.8│250,000││某大陸地│購買大陸│├─────┤├────┼────┼────┤區成年男│地區期貨││十二(9)││96.8.15│500,000│陳志璿金│子││├─────┤├────┼────┤門信合社││││十三(10)││96.8.22│300,000││││├─────┼───┼────┼────┼────┼────┼────┤│十四(2)│黃發城│96.7.16│45,100│陳尤利土│││├─────┤├────┼────┤地銀行││││十五(5)││96.8.1│44,660││││├─────┤├────┼────┤││││十六(7)││96.8.9│44,900││大陸籍陳│購買大陸│├─────┤├────┼────┼────┤姓商人│地區之飼││十七(11)││96.8.30│133,800│陳志璿金││料袋││││││門信合社│││├─────┼───┼────┼────┼────┼────┼────┤│十八(23)│呈啟有│97.6.13│50,597││││├─────┤限公司├────┼────┤陳木勇土│陳尤利│支付大陸││十九(24)│(負責│97.7.9│108,214│地銀行││地區貨款│├─────┤ 人連廷 ├────┼────┤││││二十(26)│銘)│97.7.29│76,725││││├─────┼───┼────┼────┼────┼────┼────┤│二十一(21)││97.1.7│20,000│陳志璿金││在廈門向││││││門信合社││陳尤利借│├─────┤陳英元├────┼────┼────┤陳尤利│貸人民幣││二十二(30)││97.8.8│30,000│李錫亮松││,返國後││││││山機場郵││以新臺幣││││││局││清償│├─────┼───┼────┼────┼────┼────┼────┤│二十三(28)││97.8.5│220,000│ 廖建程 之││匯兌人民││││││台北富邦││幣2萬4千││││││銀行營業││元││││││部│││├─────┤唐麗輝├────┼────┼────┤陳尤利├────┤│二十四(29)││97.8.6│780,000│陳木勇土││匯兌人民││││││地銀行││幣20萬元││││││││至唐麗輝││││││││之中國建││││││││設銀行19││││││││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五(12)│余昭瑢│96.9.6│267,000│陳志璿金│大陸 籍蘇 │支付大陸││││││門信合社│ 藝淵 │地區旅遊││││││││費用│├─────┼───┼────┼────┼────┼────┼────┤│二十六(18)│林浚雄│96.10.9│550,000│陳志璿金│余昭瑢│支付大陸││││││門信合社││地區旅遊││││││││費用│├─────┼───┼────┼────┼────┼────┼────┤│二十七(34)│ 陳永義 │97.8.21│602,140│30萬元匯│陳尤利│匯兌人民││││││至陳木勇││幣6萬元││││││土地銀行││及70,900││││││帳戶,││元至大陸││││││302,140││地區 董洪 ││││││元以現金││英及 董如 ││││││支付陳尤││惠帳戶││││││利│││├─────┤├────┼────┼────┤├────┤│二十八(35)││97.8.28│158,000│交付現金││匯兌人民││││││予陳尤利││幣至陳永││││││││義在大陸││││││││地區帳戶│├─────┼───┼────┼────┼────┼────┼────┤│二十九(8)│楊寶蓮│96.8.15│300,000│陳志璿金│大陸旅行│匯兌人民││││││門信合社│社小姐│幣│├─────┼───┼────┼────┼────┼────┼────┤│三十(25)│屈文淵│97.7.31│184,664│李錫亮松│陳尤利│支付大陸││││││山機場郵││地區貨款││││││局│││├─────┼───┼────┼────┼────┼────┼────┤│三十一(33)│陳光榮│97.8.19│30,000│李錫亮松│陳尤利│匯兌人民││││││山機場郵││幣至大陸││││││局││地區帳戶│├─────┼───┼────┼────┼────┼────┼────┤│三十二(36)│朱幼林│97年6月│60,000│交付現金│陳尤利│匯兌人民││││至8月間││予陳尤利││幣1萬餘││││某日││││元至 朱路 ││││││││生之建設││││││││銀行帳戶│├─────┼───┼────┼────┼────┼────┼────┤│三十三(22)││97.2.20│120,000│陳木勇第││匯兌人民││││││一軍郵局││幣│├─────┤ 廖亞根 ├────┼────┼────┤陳木勇├────┤│三十四(32)││97.8.12│20,000│陳木勇金││匯兌人民││││││門山外郵││幣4420元││││││局││ 宋紅芳 建││││││││設 銀行廣 ││││││││東珠海分││││││││行迎賓支││││││││行帳號30││││││││00000000││││││││00000000││││││││1號帳戶│├─────┼───┼────┼────┼────┼────┼────┤│三十五(27)│ 高勝田 │97.8.1│13,560│陳木勇土│陳尤利│匯兌人民││││││地銀行││幣3000元││││││││至 譙小龍 ││││││││建設銀行││││││││上海分行││││││││00000000││││││││00000000││││││││336號帳││││││││戶│├─────┼───┼────┼────┼────┼────┼────┤│三十六(31)│ 曹育銨 │97.8.11│20,000│陳木勇金│陳木勇│匯兌人民││││││門山外郵││幣4420元││││││局帳戶││至 王益民 ││││││││中國工商││││││││銀行6222││││││││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兌總金額(新臺幣)7,103,253元│││├──────────────────────────────────┤│備註:全部均為被告陳尤利之犯罪事實。另就上開編號十八至二十、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三至三十六部分,被告陳尤利、陳木勇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上開編號二十二、三十、三十一部份││,被告陳尤利、李錫亮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附表二: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編號(起訴│受款人│匯款日期│金額│匯款人│匯款方式│受款原因││書編號)│(帳戶)││(新臺幣)││││├─────┼───┼────┼─────┼────┼───────┼──────┤│一(3)│李子雲│96.8.15│250,000│以楓蓮旅│陳尤利自陳志璿│香港人民要給│││(第一│││行社為名│之金門信合社帳│付之貨款│││商業銀││││戶取款後,以楓││││行大園││││蓮旅行社名義匯││││分行)││││款││├─────┼───┼────┼─────┼────┼───────┼──────┤│二(4)│魏振凱│96.8.16│1,072,500│以楓蓮旅│陳尤利自陳志璿│大陸籍沈先生│││(第一│││行社為名│之金門信用合作│支付之貨款│││商業銀││││社帳戶取款後,││││行大里││││以楓蓮旅行社名││││分行)││││義匯款││├─────┼───┼────┼─────┼────┼───────┼──────┤│三(5)│呂銘泉│96.8.31│89,800│以不知情│陳尤利自陳志璿│大陸籍之 薛莎 │││(國泰│││之 孫肇偉 │之金門信用合作│麗支付之買賣│││世華銀│││為名│社帳戶取款後,│費用│││行中港││││以孫肇偉名義匯││││分行)││││款││├─────┼───┼────┼─────┼────┼───────┼──────┤│四(6)│謝明村│96.10.9│284,000│陳尤利│陳尤利自陳志璿│大陸籍蔡小姐│││(臺灣││││之金門信用合作│給付之貨款│││中小企││││社帳戶取款後匯││││業銀行││││款││││和美分││││││││行)││││││├─────┼───┼────┼─────┼────┼───────┼──────┤│五(7)│歐維明│96.10.9│387,000│陳尤利│陳尤利自陳志璿│福建省廈門市│││(彰化││││之金門信用合作│五金飾品有限│││銀行中││││社帳戶取款後匯│公司給付之貨│││山北路││││款│款│││分行)││││││├─────┼───┼────┼─────┼────┼───────┼──────┤│六(8)│王錫川│96.10.12│600,000│陳尤利│陳尤利自陳志璿│大陸籍林先生│││(高雄││││之金門信用合作│返還合夥退夥│││第三信││││社帳戶取款後匯│之金錢出資│││用合作││││款││││社)││││││├─────┼───┼────┼─────┼────┼───────┼──────┤│七(11)││97.5.30│741,810│以陳木勇│ 陳尤利委 託李錫│大陸籍客戶購││││││為名│亮自陳木勇之土│買礦石之貨款│││││││地銀行金城分行││││陳坤旺││││帳戶提款,並以││││(第一││││陳木勇名義匯款││├─────┤銀行七├────┼─────┼────┼───────┼──────┤│八(12)│賢分行│97.6.4│875,000│以不知情│自陳木勇之土地│大陸籍客戶購│││)│││之 陳珮 雯│銀行金城分行帳│買礦石之貨款││││││為名│戶轉帳,以陳珮││││││││雯名義匯款││├─────┼───┼────┼─────┼────┼───────┼──────┤│九(13)│周明正│97.6.26│153,400│以陳木勇│陳尤利委託李錫│大陸籍廠商給│││(臺灣│││為名│亮自陳木勇之土│付貨款│││新光銀││││地銀行金城分行││││行九如││││帳戶提款,並以││││簡易型││││陳木勇名義匯款││││分行)││││││├─────┼───┼────┼─────┼────┼───────┼──────┤│十(14)│陳景有│97.6.26│368,750│以陳木勇│陳尤利委託李錫│在大陸地區開│││(合作│││為名│亮自陳木勇之土│設工廠之廠商│││金庫銀││││地銀行金城分行│給付之貨款│││行蘇澳││││帳戶提款,並以││││分行)││││陳木勇名義匯款││├─────┼───┼────┼─────┼────┼───────┼──────┤│十一(15)│林緣春│97.6.26│374,140│以陳木勇│陳尤利委託李錫│大陸籍廠商給│││(永豐│││為名│亮自陳木勇之土│付貨款│││商業銀││││地銀行金城分行││││行鶯歌││││帳戶提款,並以││││分行)││││陳木勇名義匯款││├─────┼───┼────┼─────┼────┼───────┼──────┤│十二(16)││97.8.4│600,000│以不知情│陳尤利委託李錫│大陸籍友人給││││││之黃 應麟 │亮匯款,李錫亮│付之款項││││││為名│再委託 黃應麟 ,││││毛美燕││││由黃應麟自行填││││(國泰││││寫匯款單匯款││├─────┤世華商├────┼─────┼────┼───────┼──────┤│十三(17)│業銀行│97.8.4│238,500│以楓蓮旅│陳尤利委託楓蓮│大陸籍友人給│││西松分│││行社為名│旅行社之 王佩玲 │付之款項│││行)││││填寫匯款單後,││││││││以楓蓮旅行社名││││││││義匯款││├─────┼───┼────┼─────┼────┼───────┼──────┤│十四(24)│黃美華│97.8.26│135,600│以陳木勇│陳尤利委託李錫│大陸地區人民│││(第一│││為名│亮自陳木勇之土│匯款人民幣至│││銀行埔││││地銀行金城分行│建設銀行,要│││墘分行││││帳戶提款,並以│求匯款新臺幣│││)││││陳木勇名義匯款│至黃美華帳戶│├─────┼───┼────┼─────┼────┼───────┼──────┤│十五(25)│高瓊欣│97.10.2│185,185│以不知情│陳尤利交付現金│高瓊欣之老闆│││(華南│││之黃應麟│,再由李錫亮填│ 林伯餘 在大陸│││商業銀│││為名│寫匯款單委託黃│地區匯款回臺│││行基隆││││應麟,以黃應麟│灣│││港口分││││名義匯款││││行)││││││├─────┼───┼────┼─────┼────┼───────┼──────┤│十六(26)│謝家畯│97.10.15│936,000│以不知情│陳尤利交付現金│大陸籍友人駱│││(第一│││之 歐陽傑 │,委託李錫亮匯│明訓退還人民│││商業銀│││為名│款│幣出資│││行北斗││││││││分行)││││││├─────┼───┼────┼─────┼────┼───────┼──────┤│十七(27)│王美華│97.10.16│324,100│以不知情│陳尤利交付現金│在大陸地區之│││(大眾│││之 陳英津 │,委託李錫亮匯│友人 蘇紹章匯 │││商業銀│││為名│款│款回臺灣│││行西台││││││││南分行││││││││)││││││├─────┼───┼────┼─────┼────┼───────┼──────┤│十八(1)││96.7.5│43,000│陳尤利│第三人交付現金│ 陳美麗 之夫丁│││││││予陳尤利,陳尤│ 天福 在大陸工│││││││利逕行匯款│作收取人民幣││││││││薪資後,委請││││││││他人匯給陳美││││││││麗│├─────┤陳美麗├────┼─────┼────┼───────┼──────┤│十九(2)│(台北│96.8.1│43,200│以不知情│陳尤利自其土地│陳美麗之夫丁│││富邦商│││之孫肇偉│銀行帳戶提款,│天福在大陸工│││業銀行│││為名│以孫肇偉名義匯│作收取人民幣│││股份有││││款│薪資後,委請│││限公司│││││他人匯給陳美│││懷生分│││││麗│├─────┤行)├────┼─────┼────┼───────┼──────┤│二十(9)││96.11.5│43,400│陳尤利│第三人交付現金│陳美麗之夫丁│││││││予陳尤利,陳尤│天福在大陸工│││││││利逕行匯款│作收取人民幣││││││││薪資後,委請││││││││他人匯給陳美││││││││麗│├─────┤├────┼─────┼────┼───────┼──────┤│二十一(10)││96.12.4│65,070│陳尤利│第三人交付現金│陳美麗之夫丁│││││││予陳尤利,陳尤│天福在大陸工│││││││利逕行匯款│作收取人民幣││││││││薪資後,委請││││││││他人匯給陳美││││││││麗│├─────┼───┼────┼─────┼────┼───────┼──────┤│二十二(18)│李美華│97.8.8│250,000│以不知情│陳尤利交付現金│陳昆橋將人民│││(渣打│││之黃應麟│,再由李錫亮委│幣匯入陳尤利│││國際商│││為名│託黃應麟,以黃│指定之大陸地│││業銀行││││應麟名義匯款│區帳戶,向陳│││)│││││尤利匯兌新臺││││││││幣│├─────┼───┼────┼─────┼────┼───────┼──────┤││││750,000││陳木勇之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帳戶│││二十三(19)││97.8.8├─────┤陳尤利├───────┤│││││100,000││轉帳││├─────┤├────┼─────┼────┼───────┤││二十四(20)││97.8.14│900,000│以不知情│匯款│││││││之 周沛涵 │││││陳昆橋│││為名││陳昆橋將人民│├─────┤(土地├────┼─────┼────┼───────┤幣匯入陳尤利││二十五(21)│銀行金│97.8.14│100,000│以不知情│匯款│指定之大陸地│││門分行│││之 王小青 ││區帳戶,向陳│││)│││為名││尤利匯兌新台│├─────┤├────┼─────┼────┼───────┤幣││二十六(22)││97.8.15│1,000,000│以不知情│轉帳│││││││之 金明生 ││││││││為名│││├─────┤│├─────┼────┼───────┤││二十七(23)│││500,000│││││││├─────┤陳尤利│現金││││││500,000││││├─────┴───┴────┴─────┴────┴───────┴──────┤│││匯兌總金額(新臺幣)11,910,455元│││├────────────────────────────────────────┤│備註:全部均為被告陳尤利之犯罪事實。另就上開編號八、二十三部分,被告陳尤利、陳木││勇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上開編號十五至十七、││二十二部份,被告陳尤利、李錫亮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上開編號七、九、十至十二、十四部分,被告陳尤利、陳木勇、李錫亮與數名大陸││地區人民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附表三:
┌──┬────────────────────────┐│編號│應沒收物名稱及其數量│├──┼────────────────────────┤│一│李錫亮之和信電信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二│李錫亮之松山郵局存簿2本│├──┼────────────────────────┤│三│陳尤利之三星行動電話(含SIM卡)2支│││(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四│陳志璿之金門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帳號0000000號)│││陳尤利之金門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帳號0000000號)│├──┼────────────────────────┤│五│陳尤利之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六│陳尤利之金門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七│陳尤利之帳務資料2張│├──┼────────────────────────┤│八│陳尤利之中國建設銀行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000│││號)│├──┼────────────────────────┤│九│陳木勇之土地銀行金城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十│提款卡3張,分別為陳尤利之中國建設銀行2張、陳木勇│││之土地銀行金城分行1張│├──┼────────────────────────┤│十一│陳尤利之記事本1冊│├──┼────────────────────────┤│十二│陳尤利之宏碁Travelmate2480筆記型電腦1台│├──┼────────────────────────┤│十三│李錫亮之匯款明細資料17份│├──┼────────────────────────┤│十四│土銀等存款憑條42頁│├──┼────────────────────────┤│十五│陳尤利之郵局交易明細表48頁│├──┼────────────────────────┤│十六│陳尤利之收支明細表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