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所載「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所載「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顯係「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之誤,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