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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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無因管理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國涵 等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3,037元(詳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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