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66號聲請人丁○○即收養人甲○○聲請人乙○○民國97.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即上一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丁○○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收養乙○○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62年7月25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體格檢查表、郵局存摺影本及台中市私有耕地租約等為證,且依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99年1月4日兒盟訪字第990002號函暨所附兒童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建議報告內容所示,亦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被收養人等語。此外,尚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場陳明無訛(見本院98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綜上所述,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