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71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所屬臺中分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7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