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