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昌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東縣政府間水利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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