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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