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68號聲請人丁○○
丙○○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9年6月3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聲請拋棄繼承等語。惟查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路○○○巷○○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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