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庚○○被告戊○○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及被告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劉陳四英 之除戶
謄本,並提出被繼承人劉陳四英之配偶及未列被告之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㈡造具被繼承人劉陳四英遺產清冊,載明個別遺產之價額及遺
產之總價額,並提出相關遺產之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例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陳報被繼承人劉陳四英遺產之價額及相關證據。
㈣具狀說明 劉進財 喪失被繼承人劉陳四英繼承權之事實、理由
、證據及被告庚○○、丁○○、戊○○符合法定方式拋棄被繼承人劉陳四英繼承權之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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