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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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鳳儀┌──────────────────────────────────────────────────────┐│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來春萍│新竹國際商業銀│93年1月29日│14,710元│AA0000000│││││行新社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