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鄭慶 全即潤泰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原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鳳儀┌──────────────────────────────────────────────────────┐│附表:94年度除字第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潤泰汽車商行鄭慶│華僑商業銀行竹│93年6月25日│74,975元│0000000││││全│科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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