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超建 訴訟代理人 葉衣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廣開發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東│93年4月10日│198,083元│DT0000000││││公司張超建│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