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裕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憲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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