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八二五影像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文昌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