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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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勝豪
被 告 瑋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李鴻毅
特別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