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奕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洲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
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