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伶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品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凱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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