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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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李金枝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依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一、所
載30,000元+39,800元+49,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