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調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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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3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遠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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