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丁○○○
丙○○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0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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