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賭博等罪,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伍仟貳佰元,麻將牌壹付、搬風球壹個、骰子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等5人因前揭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2983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物品新台幣5,200元,麻將牌1付、搬風球
1個、骰子3個,分別係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此有各該詢問及訊問筆錄可稽,依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