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振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費用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