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淯涵受刑人蔡豐洧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之姓名「 張洧涵 」應予更正為「張淯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張淯涵」均誤載為「張洧涵」,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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