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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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5號上訴人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