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62號原告 張世宏 被告 朱志偉
陳滿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