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慶芳 即 張玟 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有富 即吉正工程行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1,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