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吳培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黃文烜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85年1月10日│14,400元│0000000│││1││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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